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9261号
原告:***,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区推荐。
原告:**,女,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区推荐。
原告:***,女,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区推荐。
被告:天津锦恒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技术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与被告系父女关系。
被告:***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锦恒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么**
审判员 许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