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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9261号 原告:***,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区推荐。 原告:**,女,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区推荐。 原告:***,女,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区推荐。 被告:天津锦恒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技术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与被告系父女关系。 被告:***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锦恒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么** 审判员  许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