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宇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锡市天宇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执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天宇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王会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林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天宇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8日做出的(2018)锡仲裁字第3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江苏中青投资有限公司应向无锡市天宇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24000元,并承担以324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仲裁费11365元。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无锡市天宇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青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东侧中青国际家居生活广场B幢1001、1002、1003、1004、1005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宿房权证开发字第××号)。2019年7月1日,本院依法裁定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拍卖。中青国际家居生活广场B幢1001、1002铺不动产,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二拍流拍价均为26万元。二拍流拍后,本院依法对该不动产进行变卖。变卖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有和解意向,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2020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8日做出的(2018)锡仲裁字第361号裁决书的执行;
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 辉
审判员 朱千里
审判员 翟新权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周凡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