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亿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滁州市城澜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2736号

原告:安徽亿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道东办事处港口路六一区五区综合楼0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9FCT5R。

法定代表人:覃明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明珠国际城2幢2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PEQ6LOR。

法定代表人:祁言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员员,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敏,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滁州市城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老政府院内(合浦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8RKNXN。

法定代表人:刘少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爽,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1665XY。

法定代表人:汪树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亿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瑞隆劳务有限公司、滁州市城澜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

人民陪审员  陈明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