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5816号
原告:铜陵市宝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红星美凯龙罗曼缔克瓷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68987987U。
法定代表人:陈如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庆,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北段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1665XY。
法定代表人:汪树成。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原告铜陵市宝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宝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市宝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梦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许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