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异52号
异议人(案外人):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1665XY。
法定代表人:汪树成。
原案申请人:倪安,男,汉族1980年10月0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案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园林新村50栋6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安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谢 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