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57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铜

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1665XY(1-1)。

法定代表人:汪树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31850元的银行存款或车辆、房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孙小庆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