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2583号
申请人:安徽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北段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1665XY。
法定代表人:汪树成。
被申请人:铜陵恒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350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62453590H。
法定代表人:王泽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铜陵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安徽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陵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00万元或查封价值35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