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粤0304民初51449号
原告: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柘皋镇S208道路以北(集镇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5737310U。
法定代表人:马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池尾街道贵政山村桂南路与厂达南路交汇处东侧第一幢首层北起第一间(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4X4GYW8T。
法定代表人:袁春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君湛,女,系公司员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2019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普宁悦府项目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一标段合同》,合同约定普宁悦府项目铝合金门窗采购及安装一标段工程由被告普宁公司直接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暂定价27121990.13元;合同4.3.1条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在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合同另对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两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10%的工程预付款2712199元,其行为已经违反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原告由此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预付款27121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4414.73元(以271219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按4.75%,自2019年4月8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二、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担保费用3000元(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结算确认,截止2020年3月9日,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差欠原告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门窗工程款本金674701.46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前支付原告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374701.46元;余款30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汇款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市城北分理处;账号:13×××58);
三、若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另向原告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80000元,同时原告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若被告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按期支付第一笔款项,则原告在收到该笔款项当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因本案对被告财产作出的保全措施;若被告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则本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了结,双方再无其它纠纷。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9837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按规定收取1491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径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长波
人民陪审员 戴京鸣
人民陪审员 贾建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