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351号
申请人: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S208道路以北(集镇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5737310U。
法定代表人:马兵,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02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