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巢湖市某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圣大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6249号

原告: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S208道路以北(集镇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5737310U(3-3)。

法定代表人:马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兵、吴迪,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广孚联合国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LENU2E。

法定代表人:缪利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或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了2018年3月19日《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以抗辩双方并未按照原告提交的2018年3月15日《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C-2地块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高层9#-12#楼、洋房15#-20#楼、别墅21#-25#楼、商业26#-29#楼)供货合同》实际履行,根据被告举证的原告之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所载,原、被告之间实际履行的合同系被告提交的2018年3月19日《经济责任承包合同》。该《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亦是关于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C-2地块部分门窗供应及安装的工程项目约定,故原、被告之间应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经济责任承包合同》的乙方由原告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俊签字,随后赵俊又代表乙方与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甲方)签订了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C-2地块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中关于防火窗的供货与安装部分的《内部协议》,该《内部协议》中明确“除防火窗外,其他按原合同执行……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内部协议》约定的甲方所在地即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所在地,《内部协议》约定的项目名称、协议内容等亦与本案有实际联系,故对于被告主张依据《内部协议》约定的协议管辖予以采纳。经查实,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所在地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玉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 萍

附件: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