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巢湖市某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圣大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02民初850号

原告: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S208道路以北(集镇段)。

法定代表人:马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广孚联合国际中心2506室。

法定代表人:缪利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从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豪,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天公司)与被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被告圣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圣大公司支付兰天公司工程款本金1949353.6元及利息112087.83元(以1949353.60元为基数,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起诉之日期间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此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具体金额以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数额为准;2、判令圣大公司承担本案的保全担保费用198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圣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兰天公司与圣大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C-2地块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高层9#-12#楼、洋房15#-20#楼、别墅21#-25#楼、商业26#-29#楼)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C-2地块高层9#-12#楼、洋房15#-20#楼、别墅21#-25#楼、商业26#-29#楼门窗安装工程由兰天公司承揽施工。合同固定总价为9497305元。合同签订后,兰天公司积极组织施工。2019年5月28日,兰天公司施工的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兰天公司施工的上述工程总价款为8021643.9元(具体金额以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数额为准),圣大公司仅支付6072290.3元,仍差欠1949353.6元未支付,兰天公司多次催讨无果。

圣大公司辩称,兰天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就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已形成一致意见,同时圣大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足额支付了工程进度款。保全担保费用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且双方并非约定该费用如何承担,兰天公司要求圣大公司承担该费用于法无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5日,圣大公司(甲方、采购单位)与兰天公司(乙方、供货单位)共同签订了《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C-2地块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高层9#-12#楼、洋房15#-20#楼、别墅21#-25#楼、商业26#-29#楼)供货合同》及《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C-2地块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高层9#-12#楼、洋房15#-20#楼、别墅21#-25#楼、商业26#-29#楼)施工安装合同》各一份,约定由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的方式承包甲方承建的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C-2地块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高层9#-12#楼、洋房15#-20#楼、别墅21#-25#楼、商业26#-29#楼)中的铝合金门窗制作与供货及所有门窗安装以及相关的服务保修等。供货合同的总价为9497305元,施工安装合同的总价为1368068元。两份合同均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0天后,乙方向甲方上报结算资料,结算方式为合同总价+变更洽商费用。付款方式为按本工程每月完工产值,按甲方审定产值的70%进度款,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产值的70%止;按建设单位要求提供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总包承包人要求的竣工图及全部竣工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工产值的85%;整体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办理结算后的1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剩余5%的结算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金在工程保修期(两年)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2019年9月10日,圣大公司、兰天公司及案涉项目的监理单位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C-2地块项目监理部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确认案涉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C地块15-20#楼、9-12#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5月28日。工程验收结果为:1、门窗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2、施工设计资料齐全;3、门窗工程根据国家验收规范、规定验收,验收结果评定为合格。后2020年5月5日,双方经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为8021643.9元。

2020年9月16日,兰天公司委托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向圣大公司发送《律师函》,称:2018年3月19日,兰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俊与贵公司签订《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贵公司承建的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C地块15-20#楼、9-12#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由兰天公司承揽施工。2019年5月28日,兰天公司施工的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确认,兰天公司施工的上述工程总价款为8021643.9元,截至目前,贵公司仅支付兰天公司6072290.3元,仍差欠兰天公司工程款1949353.6元未支付。因上述工程已于2019年底全部施工完成并交付使用,贵公司应当将剩余的工程款足额支付兰天公司,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七日内支付差欠兰天公司门窗工程款1949353.6元。如贵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上述款项,兰天公司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之后因认为圣大公司仍未依约足额付款,兰天公司以圣大公司为被告诉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提出诉称之请求。圣大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本院或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2月2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181民初62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

庭审中,圣大公司对经结算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为8021643.9元及结算后该公司共支付兰天公司工程款6072290.3元,现尚欠兰天公司的工程款为1949353.6元虽不持异议,但该公司同时辩称因目前尚未达到供货合同中约定的该公司应支付至产值95%的工程款的付款节点,且根据该公司与兰天公司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中的约定,该公司有权扣除工程决算价款的5%作为管理费,合同价款的3%作为承包风险金以及经济纠纷损失保障金合同价款的3‰作为保障费用。故扣除管理费、承包风险金及经济纠纷损失保障金等相关费用,该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履行了支付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审理中,圣大公司为此提供了该公司(甲方)与赵俊(乙方)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一份《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予以证明。在该《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中双方约定:乙方按《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C-2地块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高层9#-12#楼、洋房15#-20#楼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对工程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各项指标均应达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标准。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建设过程中甲方与建设单位有变更或补充的,以变更或补充后的内容为准,其中工程造价为799.773694万元(双方核算以甲方授权乙方工程范围的实际审计后决算价扣除公司服务费为准)。乙方确保上交甲方管理费为工程决算价的5%。承包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至保修期满,但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终身承担。承包风险金为合同价的3%,如乙方没有违约行为,则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将该承包风险金返还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予以扣除。经济纠纷(包括司法诉讼、民工讨债以及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诉讼及非诉事件)损失保证金为合同造价的千分之三(最终以合同造价和审计造价孰高为准),于第一笔工程款同步扣缴。若乙方在承包期限无此等行为,则在本合同终止后返还乙方。工程保修由乙方负责,保修期满建设单位返回的保修金由甲方交付乙方。承包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保修期满,但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终身承担。庭审中,兰天公司对此则有异议,兰天公司认为圣大公司所举证的《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并非是与该公司所签订,也非案涉工程实际履行的合同且根据工商信息反映签订该份《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时赵俊已不是该公司的法人,故该份合同对该公司不发生约束力。该合同从效力上来说属于无效合同,故合同中对管理费、承包风险金、经济纠纷损失等费用的约定均属无效,圣大公司不得私自扣除上述费用。另庭审时,兰天公司当庭陈述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是2019年5月28日,圣大公司对此则不予认可,辩称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单记载,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应为2019年9月10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兰天公司主张圣大公司支付尚欠的案涉工程款1949353.6元,庭审中,圣大公司虽对兰天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持异议,但辩称因目前尚未达到供货合同中约定的该公司应支付至产值95%的工程款的付款节点及根据该公司与兰天公司签订的案涉《经济责任承包合同》的约定,该公司有权扣除工程决算价款的5%作为管理费,合同价款的3%作为承包风险金以及经济纠纷损失保障金合同价款的3‰作为保障费用。故扣除上述费用后,该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履行了支付义务。对此本院认为,因根据圣大公司与兰天公司签订的案涉《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C-2地块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高层9#-12#楼、洋房15#-20#楼、别墅21#-25#楼、商业26#-29#楼)供货合同》及《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C-2地块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高层9#-12#楼、洋房15#-20#楼、别墅21#-25#楼、商业26#-29#楼)施工安装合同》的相关约定,圣大公司应于办理结算后的1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剩余5%的结算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金在工程保修期(两年)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同时根据圣大公司与赵俊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合同》,赵俊在该合同中承诺确保上交圣大公司的管理费为工程决算价的5%。经济纠纷损失保证金为合同造价的千分之三,于第一笔工程款同步扣缴。承包风险金为合同价的3%,如其没有违约行为,则圣大公司在本合同终止后将该承包风险金返还给其。且庭审中,虽兰天公司对圣大公司与赵俊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不予认可,认为该合同并非与兰天公司所签订,且签订该合同时赵俊已不是兰天公司的法人,故该份合同对兰天公司不发生约束力。但根据兰天公司对其真实性亦无异议的案涉律师函的相关内容,兰天公司是明知且亦认可赵俊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圣大公司签订了案涉《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故本院认为案涉《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亦是兰天公司与圣大公司就案涉工程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同时庭审时兰天公司虽当庭陈述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是2019年5月28日,因圣大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辩称竣工验收时间实际为2019年9月10日,且根据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单》的记载,2019年5月28日仅是案涉工程的完工日期,实际验收日期应为2019年9月10日。综上,本院认为,因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圣大公司应于办理结算后的1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剩余5%的结算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金在工程保修期(两年)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现双方虽已于2020年5月5日结算,但保修期尚未届满,同时因兰天公司在案涉《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中曾确保上交圣大公司的管理费为工程决算价的5%,且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合同价3%的承包风险金及合同造价的3‰的经济纠纷损失保证金,同时合同约定如兰天公司没有违约行为及经济纠纷(包括司法诉讼、民工讨债以及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诉讼及非诉事件),则圣大公司应在合同终止返还给该公司,该合同的承包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保修期满。现因保修期尚未届满,故该合同尚未终止。由此,本院认定,案涉工程的总价款8021643.9元,在扣除结算后圣大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6072290.3元及5%的质保金、5%的管理费、合同价3%的承包风险金及合同造价3‰的经济纠纷损失保证金共计1066089.7元(8021643.9元×5%+8021643.9元×5%+7997736.94元×3%+7997736.94元×3‰)后,现圣大公司实际还应向兰天公司支付的案涉工程款为883263.9元(8021643.9元-6072290.3元-1066089.7元)。至于兰天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及保全担保费用3000元,因圣大公司并不予认可,且案涉合同中对此并未进行约定,同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案涉工程的保修期现亦尚未届满,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83263.9元;

二、驳回原告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16元,减半收取11658元,由巢湖市****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6670元,圣大控股有限公司负担4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龙润方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