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02执5195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81575737310U,住所地巢湖市柘皋镇S208道路以北集镇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广孚联合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杭州圣大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杭州圣大控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杭州圣大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662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