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执恢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方联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3390965XX。
委托代理人:张福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双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安谷路西部云谷E3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93904892P。
法定代表人:郭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方联创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双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191民初13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北方联创通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000元,利息33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20元。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以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又以协议不成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19年1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2019)赣0191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
2、2019年1月15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有价证券、股权、股息红利、车辆等财产信息。
3、2019年1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4、2019年2月1日,本院通过12368短信平台传唤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未来院说明情况。
5、2019年6月5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6、2019年6月6日,本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7、2019年6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21.158万元,未履行金额为21.158万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申请执行费3074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显耀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万 琴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