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联创通信有限公司

北方联创通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2执异101号
案外人:北方联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曾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芬,北京市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05)宣执字第3454号执行案件过程中,北方联创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审查期间,北方联创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方联创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方联创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其提出的案外人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李 振
审判员 孙 茜
审判员 王德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