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锡民抗字第00003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申请人:江苏恒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城典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申请人: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鹅州东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申请人江苏恒源电缆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效力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宜民确字第003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锡检民(行)监[2014]32020000063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证据证实两原审申请人达成虚假的调解协议,造成法院以裁定书形式予以错误确认,系虚假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宜兴市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永刚
审 判 员  李海林
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毛伊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