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5162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鹅州东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焕金,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宜民二初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282执5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