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鹅洲东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3050B。
法定代表人王焕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宜兴市宏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7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涉案13间房屋及厨房1间由**继续使用至2020年1月31日,到期**自动搬出将房屋交付给宏成公司。**欠宏成公司的截止至2019年5月底前的使用费,按12万元结算,**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宏成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使用费按4万元结算,**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宏成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使用费按每月10466元支付,**于每月月底前支付给宏成公司,使用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二、上述款项,若**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支付,需承担违约金3万元,宏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三、本案诉讼费354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02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负担。该款已由宏成公司垫付,**于2020年1月底前直接支付给宏成公司。因**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宏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短信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宏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宏成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282民初7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蒋亚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