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明泽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民初字第771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齐鲁大厦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52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子力,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明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北首昌隆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548509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明泽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临沂市明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价值17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23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临沂市明泽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帐户为80×××39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70万元,已冻结170万元),2018年11月22日,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临沂市明泽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帐户为80×××39的银行存款170万元。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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