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明泽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执保字第2369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齐鲁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沂市明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北首昌隆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博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明泽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博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2369号民事裁定书,于同年12月14日冻结了明泽公司在临商银行朱保支行帐户为800002901003300000039的存款(应冻结170万元,已冻结170万元)。2016年12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广博公司的申请,续行冻结了上述银行存款。2017年12月6日,申请人广博公司以该案尚未审理完结,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明泽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朱保支行帐户为800002901003300000039存款17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