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4491号
原告:南通盛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南东陈村17组东建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91125947C。
法定代表人:丁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明,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颖秀路山大科技园华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80637K。
法定代表人:姚广平。
原告南通盛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盛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盛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