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91民初2866号
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郑修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清,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法定代表人:姚广平,董事长。
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3元,减半收取2251.5元,由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