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4212号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00338C。
法定代表人:叶华俊。
被告: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颖秀路山大科技园华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80637K。
法定代表人:姚广平。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晓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