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财保156号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锐,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
法定代表人:姚广平。
被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华能济宁高新区热电有限公司的债权37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华能济宁高新区热电有限公司的债权3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