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5130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富,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颖秀路山大科技园华特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广平,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军荣路5号。
法定代表人:谈志刚,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山大华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