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恒诺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222号 申请人:山东恒诺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恒诺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5,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恒诺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诺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