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364号 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小雪街道***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9262527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珂欣,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西路北延长线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145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彬 书 记 员 冀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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