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齐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鲁1425执保431号之二
XXXXX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申请人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3)鲁1425民初156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保全价值为36350846.3元。
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期限为二年。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