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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民终3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齐河县,现住山东省齐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齐河县,现住山东省齐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西路北延长线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大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前***尹公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5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