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77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申请人:山东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锦城社区创新街176号金域华府2号商住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0371147F。电话:158××******。
法定代表人:赵宗海,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
案件申请费147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安伟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贾梦钰
书 记 员 王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