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25民初8705号之二
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安徽禹淮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本院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申请人安徽禹淮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已被本院驳回,查封、冻结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已经没有意义,且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及账户予以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恩祥
书记员 姚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