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25民初8705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禹淮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禹淮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的等值财产(查封、冻结以830000元为限)。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诉讼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值财产(以83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4670元,暂由原告安徽禹淮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恩祥
书记员 姚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