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开得利门业有限公司

武汉开得利门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4331号
原告:武汉开得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A座13-C室。
法定代表人:赵锦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丹,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忠,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均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庚,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开得利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得利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
开得利公司诉称,2019年8月,开得利公司与中铁二局四公司签订《隧道防护门购销合同》,约定中铁二局四公司向开得利公司订购防护门、隔断门、防火门,货款共计人民币1,761,852元。但中铁二局四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尚欠货款1,541,852元未付,开得利公司起诉要求:判令中铁二局四公司支付货款1,541,852元、违约金15,418.52元及利息。
中铁二局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得利公司与中铁二局四公司签订的隧道防护门购销合同约定,中铁二局四公司向开得利公司购买梅汕铁路项目所用防护门、隔断门、防火门等材料;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根据诉讼标的额向中铁二局四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铁二局四公司的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故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铁二局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晓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龚 勤
书 记 员 张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