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030号
原告:***,男,195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喜民,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浩彬,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开得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锦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静,女,195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开得利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开得利门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企业法人,不符合“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这一前提;其次,原告自述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广东省乐昌市。本案应当移送至由管辖权的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武汉开得利门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我院管辖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汉开得利门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