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华油飞达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沧州市华油飞达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宏丰家电商贸有限公司、高修府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84民初833号
原告:沧州市华油飞达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道东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金甫,经理。
被告:沧州市宏丰家电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南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高永胜,经理。
被告:***,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高申虎,1974年9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华油飞达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申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白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