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华油飞达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沧州市华油飞达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4民初3413号
起诉人:沧州市华油飞达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道东北街41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甫。
2018年7月18日,本院收到沧州市华油飞达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沧州市华油飞达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停止对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汇入沧州市宏丰家电商贸有限公司账户10万元的执行。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9日原告误将10万元汇入沧州市宏丰家电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但被告高申虎、高修府以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将该款项冻结,后原告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17)冀0984执异4号裁定书,驳回沧州市华油飞达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2017)冀0984执异4号裁定书,起诉人沧州市华油飞达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曾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已立案受理。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2017)冀0984民初833号裁定书准予起诉人撤回起诉,(2017)冀0984执异4号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沧州市华油飞达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沧州市华油飞达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希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乔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