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3知民初98-2号
原告: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方,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军东、毛坤,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栗新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晋玉锋,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中誉鼎力”字样的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在商品销售和网站宣传上使用与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商标“中誉鼎力”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被告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3、被告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因调查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2万元(律师费3万、公证取证费0.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矿山破碎装备的企业,2019年2月,原告受让了“中誉鼎力”注册商标,商标权证号为第726346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有效期至2030年8月6日。被告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于2020年4月擅自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中誉鼎力”作为自己企业的商号登记注册,并用于其矿山设备的销售;同时被告在其公司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突出使用“中誉鼎力”注册商标进行宣传。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101号批复,我院管辖发生在新乡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告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和起诉的事实均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五朝
审判员  范梅红
审判员  邹 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时孟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