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唐庄镇百威大道西纬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方。
委托代理人:段纪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论本实业有限公司(原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飞龙路豫荥运路交叉口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栗新伟。
本院执行的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论本实业有限公司(原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终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99000元。执行中因河南论本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处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7月1日、7月27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经查,河南论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信息、无车辆、无公积金信息、无证券、保险等理财产品、无其他对外投资权益。
三、2021年7月13日、7月27日前往荥阳市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河南论本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及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13日,到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河南论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论本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事项,申请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认可本院采取的调查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99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9900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志飞
审判员 王智好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