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3知民初98号
原告: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卫辉市唐庄镇百威大道西纬二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MA3X6J1B3C。
法定代表人:张方,副董事长。
被告: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荥阳市飞龙路与荥运路交叉口东2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858JCXX。
法定代表人:栗新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被告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及涉嫌侵权行为地均在河南省郑州市,应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其系企业网站,利用互联网形式,进行产品宣传,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住所地应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住所地位于卫辉市唐庄镇百威大道西纬二路北侧,属于本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五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时孟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