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辖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荥阳市飞龙路与荥运路交叉口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858JCXX。
法定代表人:栗新伟,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地址:卫辉市唐庄镇百威大道西纬二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MA3X6J1B3C。
法定代表人:张方,公司副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3知民初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对外宣传公司产品并未使用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双方之间的宣传网页具有明显区别,上诉人并未对被上诉人构成网络侵权。原审认定本案属于网络侵权,援引民诉法解释第25条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主张及所提交的证据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并无不当。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中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卫辉市,其以上诉人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卫辉市属于案涉纠纷的侵权行为地,依据我辖区对知识产权纠纷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张颜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牛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