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3知民初98-1号
原告: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卫辉市唐庄镇百威大道西纬二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MA3X6J1B3C。
法定代表人:张方,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军东、毛坤,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荥阳市飞龙路与荥运路交叉口东2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858JCXX。
法定代表人:栗新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晋玉锋,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誉鼎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王五朝
审判员 范梅红
审判员 邹 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时孟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