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01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吉首市世纪大道乾州市政府大楼B栋附楼。
法定代表人:赵旭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秀英,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湘西红芒果鞋服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大庭社区建新路创新创17业示范园办公板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计平,总经理。
吉首市腾达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湘西红芒果鞋服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01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春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鲁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