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5074号
原告:山东中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生活广场A号楼120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山东中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涑河南街交叉口西南角临商一号A号楼250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中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中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8元,减半收取计3369元,保全费2370元,由山东中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翠
书 记 员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5074号
原告:山东中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生活广场A号楼120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山东中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涑河南街交叉口西南角临商一号A号楼250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中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中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8元,减半收取计3369元,保全费2370元,由山东中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