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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6180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凤栖路24号能源金贸区中小工业园3号院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兴民。
原告**诉被告***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卿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翠玲
书 记 员  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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