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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5015号之一
原告:湖南驱动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大楼东区第6层625室。
法定代表人:蔡娟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江,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成,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凤栖路24号能源金贸区中小工业园3号院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兴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小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院园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解晶晶。
原告湖南驱动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小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湖南驱动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湖南驱动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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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驱动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湖南驱动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承千
书 记 员 刘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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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