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9202号
原告:***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24号能源金茂区中小工业园3号院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1元,减半收取计2876元,由原告***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