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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再4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宁波浩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镇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05号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骁,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宁波浩培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浙02民申3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宁波浩培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浩培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宁波浩培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
再审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再审申请人宁波浩培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静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