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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浩培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4587号
原告:宁波浩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镇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MA282U5612。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05号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16923506F。
法定代表人:陈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可群,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铭,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浩培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聚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2019年10月14日,原告宁波浩培能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浩培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浩培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文姬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许驰秋
书记员王佩儿?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