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7093号
原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塘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243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雉浦路333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5059174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