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1民初277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雉浦路333号2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