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民初字第01467号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述两原告),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青墩塘路98号,现住所地常熟市鑫顺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乐,该单位职员。
被告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颜路1号709室,现住所地常熟市雉浦路333号弘宇集团内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诉被告常熟市鑫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拓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丽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